租赁合同期满未达成续租协议仍占用厂房被判归还

    因租赁厂房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就续租租金标准产生异议未能达成一致协议,承租方仍继续占用厂房拒不搬出。日前,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租赁合同关系,承租方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腾出所占用的厂房并归还给租赁方。

    2010年3月,家住景德镇市的张某因业务发展需要与景德镇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协商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并将厂房搬迁至景德镇陶瓷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租赁期为一年(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厂房承租面积1069㎡,按每月3元∕㎡计租,由张某每月向国资公司交纳租金3207元。2011年3月25日,国资公司就续签合同条件通知张某,要求将租金涨至每月4.5元∕㎡。双方就租金涨价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协议,合同期满后,张某仍在继续使用厂房,并继续按原合同约定数额交纳租金。当年11月,国资公司向张某发出律师函,告知张某合同期已届满,要求张某搬离占用厂房,张某以国资公司擅自要求提高租金的行为不合理亦不合法为由拒不搬出。

    法院审理认为,国资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合同期届满后,双方未达成新的租赁合同,张某仍在继续使用厂房,国资公司未提出异议,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双方就租金问题未达成协议,国资公司作为租赁方有权解除合同,在国资公司向张某发出律师函后,张某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搬离占用厂房。张某提出国资公司要求提高租金的行为不合理亦不合法的辩解,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不予采信。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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