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庭矛盾父亲另立炉灶独自经营子不满拒交公司印章证照被判归还

    郑某某夫妻投资设立机械公司后,夫妇俩因家庭矛盾吵闹离婚,丈夫郑某某分居在外另设公司独自经营,一气之下,儿子郑某拒绝交出保管父母机械公司的印章证照,影响公司的经营运转。日前,浮梁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郑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机械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章、财务章、发票章、合同章、法人代表证、税务卡、组织机构代码证归还公司。

    2009年3月,郑某某夫妻投资设立机械公司,从事吊装经营业务,注册资本50万元。丈夫郑某某持股60%,任公司法人代表、执行董事,妻子吴某某持股40%,其子郑某在公司未担任任何职务,暂保管公司印章证照。之后,夫妻二人因家庭矛盾吵闹离婚,分居两地。期间,郑某某在外另设一公司独自经营吊装生意,并要求儿子郑某将保管的机械公司印章证照交出,归还公司。郑某以公司财产就是家庭财产,如今其父郑某某在外又设立另一公司,且又经营与机械公司同种吊装业务,损害了公司利益,不应再继续经营机械公司为由,拒绝将印章证照交出。

    法院审理认为,机械公司股东虽只有郑某某夫妻二人,但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财产应与家庭财产明确区分,公司印章证照均系机械公司财产,归公司所有。郑某在机械公司未担任职务,也未接受公司委托,没有占有公司印章证照的权利,应予归还公司,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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