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售卖未检疫兔肉 工商处罚正确获维持

    日前,浮梁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一起农贸市场个体商户擅自经营售卖未经检疫兔肉行政处罚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维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3年1月5日,浮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关分局执法人员在县城新昌农贸市场检查时发现,商户王某在市场摊位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的4.87公斤兔子肉,之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向王某作出没收4.87公斤兔子肉及罚款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决定。同年5月,王某因不服行政处罚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被告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未提供自己经营的兔子肉是否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检测报告,同时处罚的程序不合法、主体也不当为由,要求撤销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行使处罚职责,主体适格,程序合法,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原告王某提出的撤销处罚决定诉求,因未能提供充分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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