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资产“躲猫猫” 网上追逃终被擒

    “盛局长,感谢您的教育,我知错了,今后我一定要做1个守法公民”。这是日前,被执行人章某在浮梁县公安局与申请执行人江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对在场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表达的一番悔意。

     2012年10月,浮梁县人民法院依法调处了江某与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调解协议约定,章某欠江某人民币102万元,章某承诺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两个月内还清,江某同意免除章某的借款利息。调解书生效后因章某到期未履行,于是江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次年2月,县法院执行局受理了此案。办案法官根据江某提供的章某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又经向房产、土地、车辆、银行等单位多方查询也均未果,章某本人也与法官玩起了“躲猫猫”游戏,行踪不定,下落不明,于是案件执行程序暂告终结。

    2014年5月,申请执行人江某提出申请恢复本案执行请求,并提供了章某已转移资产,并在乐平市某有限公司投资享有股权的财产线索。案件恢复执行后,办案法官查明,被执行人章某在2013年3月之前向乐平市某有限公司出资808.4万元,占公司股权94%。同年7月,章某出让该公司股权54%,获得464.4万元股权转让费,之后变更出资344万元,但仍享有该公司股权40%。通过进一步深入调查取证,办案法官发现该公司一直从事煤炭经营,并于2013年8月至2014年3月期间,与甘肃某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供应原煤业务,且在2014年7月已将全部原煤款付清。之后,法官从乐平市国税局系统调取资料显示,章某从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5月30日期间进行了增值税申报,应税销售收入9279526.78元,应纳税额50831.65元。所有调查证据表明,被执行人章某在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拒不执行和逃避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其行为已涉嫌触犯了《刑法》的有关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14年12月,县人民法院在开展的“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中及时将该案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章某的刑事责任。县公安局立案后,公安干警会同法官前往乐平市工商局调查核实乐平市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证据,补充收集章某其他相关拒执的证据,并决定上网追逃被执行人章某。今年5月,章某在天津被抓获,县公安局依法对其实施刑事拘留。迫于法律的强大威慑,被执行人章某主动与申请人江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同意分期履行,现章某已在分期执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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