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法院判决 “老赖”依法被判刑

    二0一0年三月二十六日,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以拒不履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聂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08年3月26日,昌江区人民法院就喻某与被告人聂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聂某一次性支付喻某人民币33824.55元,该判决于2008年5月5日生效。因聂某未履行义务,喻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09年5月9日向聂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聂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迅速于2008年6月11日将自己所有的一辆神风王牌轻型自卸货车以42000元价格私下出售给他人,并办理了该车辆的所有权过户手续,买车款也去向不明。2009年3月16日,聂某以夫妻不和为由与其妻协议离婚,并将家中剩余财产和土地全部归其妻所有,所有债务归其个人承担。此后,除仅支付的1000元赔偿款外,聂某均已没有钱为由对剩余赔偿款拒不支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聂某负有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的义务,在法院强制执行期间,擅自变卖转移财产,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履行判决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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