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引争议 诉前调解化纠纷

    随着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人们在参与经济活动时候大部分都会通过签订合同来保障双方的权益,但一份合同的有效与否不仅仅取决于双方的意思表示,还要看合同内容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

    2010年4月26日,刘俊(化名)来昌江区法院立案庭起诉卢超(化名),要求法院判决卢超履行签订的某社区卫生服务站转让协议,同日卢超也来我院起诉刘俊,要求法院判决其和刘俊签订的某社区卫生服务站转让协议无效,两名当事人都争着要当原告。

    面对这种特殊情况,立案庭的工作人员建议双方当事人先进行诉前调解。

    经了解,今年3月29日,刘俊和卢超签订了以变更某社区卫生服务站法人代表为内容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转让协议,转让价格为10万元,付款方式为卢超先付3万元定金给刘俊,余下的7万元等法人代表证件变更完成后一次性支付。

    通过对双方协议的审查,立案庭的工作人员认为协议的实质内容是转让社区卫生服务站。由于卢超属于非卫生技术人员,而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不能开办医疗机构,因此,立案庭的工作人员将法律规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耐心细致地讲解,并对双方以变更法人代表的形式掩盖转让医疗服务机构行为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

    经过立案庭工作人员的调解,双方当事人均承认合同的内容存在规避法律规定的情况,并同意按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解决纠纷。最终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解除某社区卫生服务站转让协议,由刘俊返还卢超28000元,并当场履行完毕,使该纠纷在起诉前便得以化解,双方当事人满意而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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