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支付令风险,力促调解结案

     近日,某信用担保中心向法院递交了一份支付令申请书,被申请人分别是金钥公司、海×公司、金×公司、庄某、涂某、沈某。其在申请书中称,担保中心在2009年3月为金钥公司的一笔贷款做了担保,金钥公司以自有设备为抵押作为反担保,海×公司、金×公司、庄某、涂某、沈某为反担保的保证人。2010年3月,因金钥公司未能按时向银行归还借款,担保中心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代其偿还了银行贷款,之后金钥公司及各保证人均未按约归还担保中心代为偿还的借款。

 

    立案法官在审查案件的时候发现本案虽然事实比较清楚,但金额较大,且被申请人众多,当事人申请支付令有较大诉讼风险。根据法律规定,在法院作出支付令后,若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了异议,支付令将会失效,而且申请人在本案所缴纳的申请费也不予退还,申请人如果要实现权利,需重新立案并交纳诉讼费用。根据案件的情况,立案法官向申请人阐明了支付令所存在的风险,建议其采用诉讼方式主张权利,并告知如能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调解的方式结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与支付令的申请费相差不大。

 

     申请人在听取法官建议后,当即表示想通过法院立案调解的方式维护权益。法官在立案后,积极和六被告取得联系,阐明本案的利害关系。在法官的调解下,当事人当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金钥公司在三日内还清原告代为归还的借款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其余5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支付令是一种简易、迅速催促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特殊程序,是一种督促程序,受理费比照诉讼费用的三分之一收取。当事人向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请后,法院应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果被申请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未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则支付令即生效,生效的支付令与法院生效的裁判书有同等强制力,申请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如果在法定期限(即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则法院无需审理其异议理由是否正当,支付令即失效,法院将依法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由于申请支付令程序简单快捷,且过去支付令案件是按件收取诉讼费用,使得不少当事人愿意通过申请支付令来实现诉讼权利,尽快解决纠纷。但是,由于法院发出支付令后,对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实质审查,且按照现在的诉讼费用收费标准,支付令收费标准调整为诉讼案件的三分之一,因此,对于申请金额较大的案件,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申请支付令可能面临的诉讼风险,并建议当事人选择立案调解解决纠纷。若在立案阶段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案件可以直接转入审判庭审理,既节省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又能提高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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