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依法判处一起严重污染环境犯罪案件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谋取非法利益,一起合谋从发达省份地区转运工业污染废料到相对落后省份偏僻地方进行焚烧处理。近日,昌江区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类似案件,从而有效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昌江建设。

据了解,2014年7月9日晚,被告人陈某、何某等人先后带领两辆后八轮汽车来到市焦化厂后山南环高速涵洞口旁的一块空地上,将车上的78桶绿色液体(经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该液体PH值<1,浸出毒性贡为0.17MG/L,氯苯为8.2*10000MG/L)卸下车,将其中55个油桶中的绿色液体倒入事先准备好的7个铁皮箱内进行焚烧。焚烧过程中产生大量浓烟和刺箅气体,造成附近焦化厂多名员工出现中毒症状,严重影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经景德镇市环境监察支队查扣核算现场未焚烧的23桶危险废物净重为4.89吨,经景德镇市固体废物中心鉴定,认定此废物为危险废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何某等5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结合案件中各被告人的各自情节和在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依法分别判处陈某等5人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至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等不同刑罚。

本案宣判后,五名被告人均服判,没有提出上诉,目前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分享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