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群众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

2018-5-30 16:18:49景德镇在线 字体:

景德镇市群众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与群众路线的有效结合,进一步调动群众发现提供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的积极性,不断提升全社会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知晓率、参与率和满意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景德镇市行政区域内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的奖励。奖励对象为举报景德镇市范围内黑恶违法犯罪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

  第三条 市、县两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工作,同级扫黑办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各项工作。

  第四条 奖励举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发现或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

  第五条 黑恶违法犯罪线索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线索、恶势力犯罪集团线索、涉恶类犯罪团伙线索、涉恶常见各类犯罪线索和黑恶犯罪团伙案件在逃人员线索。主要包括: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把持基层政权、横行乡里或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欺压残害百姓、称霸一方的“村霸”“乡霸”;

  (三)破坏农村治安秩序,通过“霸选”“骗选”“贿选”等方式干扰破坏农村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经济资源、侵吞农村集体财产的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建设等过程中1 上访、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员聚集地拉帮结派、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强拿硬要、称王称霸,破坏一方治安秩序的黑恶势力;

  (六)盘踞在陶瓷批发零售、商贸集市、农副产品批发、小商品零售、建筑材料等各类市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暴力收取保护费、看场费、进场费,破坏正常经营秩序的“市霸”“行霸”类黑恶势力;

  (七)在建筑工地、居民小区强行供应砂石、建材,强装强卸,随意殴打、威胁商户及业主的“砂霸”“水泥霸”类黑恶势力;

  (八)在客运、货运、仓储物流场所控制运营路线、强拉客源、抢占货源、非法经营、暴力打压竞争对手的“路霸”“货霸”类黑恶势力;

  (九)寄生在医疗机构、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场所强买强卖、敲诈勒索的黑恶势力;

  (十)在工程建设、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雇黑佣黑,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恶意竞标、暴力围标、强揽工程,非法占地、滥开滥采、暴力拆迁、随意殴打群众的黑恶势力;

  (十一)以各种“套路贷”“校园贷”“裸贷”等方式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十二)专门受雇他人插手各类纠纷,采取“摆队形”“占场子”威胁恐吓、跟踪滋扰等手段破坏社会秩序的“讨债公司”、“调查公司”、“职业医闹”、“地下出警队”等黑恶势力;

  (十三)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十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存储、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的黑恶势力;

  (十五)暴力传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行拉人入伙、劫掠敲诈钱财的黑恶势力;

  (十六)与境外有组织犯罪团伙相互勾连,组织内地人员到境外赌博并在放贷后拘禁参赌人员,在边境口岸敲诈勒索出入境商户的黑恶势力;

  (十七)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十八)有关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

  第六条  奖励举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接受奖励的,应当奖励;

  (二)对举报线索实行首报奖励和次报补充奖励机制。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

  (三)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个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调分配,协商不成的,平均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向不同部门举报同一线索的,由办理该线索的部门提出奖励意见,不予重复奖励。

  (五)举报人根据政法机关发布的公告或通缉令提供黑恶违法犯罪线索的,按照公告或通缉令规定的奖金数额予以奖励,不再按本办法重复奖励。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的黑恶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查证属实并以黑社会性质组织提起公诉的,奖励人民币50000元;

  (二)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犯罪集团提起公诉的,奖励人民币20000元;

  (三)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具体罪名提起公诉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

  (四)查证属实并以涉恶常见各类罪名提起公诉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五)根据线索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头目或主犯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骨干成员的,奖励人民币2000-5000元;抓获其他一般成员的,奖励人民币1000—2000元;

  (六)查证属实的黑恶势力“保护伞”,由纪委监察机关作出党纪政纪处理,并提起公诉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未提起公诉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时,应尽可能详细提供发生黑恶违法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等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绰号)、住址、通讯方式、主要体貌特征、活动路线、藏匿地点及是否持有枪支、管制刀具等情况。

  第九条 举报人可采取实名或匿名,通过当面举报、信函、电话、网络通信或其他方式进行举报。实名举报的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匿名举报时,举报人可使用6位数以上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以密码确定举报人并作为反馈、奖励的依据。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二)政法机关和纪检监察实际掌握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四)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五)因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的;

  (六)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第十一条 举报人发现或知悉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一)拨打电话举报:0798-8389178、0798-8389277;

  (二)信件举报:景德镇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邮寄地址:景德镇市紫晶南路17号;邮政编码:333000;

  (三)邮箱举报:jdzshce@163.com

  (四)通过向各县(市、区、园区)和市直各成员单位设立举报电话、邮箱进行举报;

  (五)通过其他有效方式举报。

  第十二条 群众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由负责侦办该线索的政法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查证、核实。

  第十三条 对属于本办法条规定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在查证属实后,由县(市、区、园区)扫黑办和市直成员单位,上报至市扫黑办审核。市扫黑办受理相关材料后,于20日内提出奖励意见,并报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四条 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应当自收到奖励意见之日起30日内,作出奖励或不奖励决定。决定奖励的,由市扫黑办函告申报单位,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决定不予奖励的,由市扫黑办函告申报单位,由申报单位告之举报人,并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举报奖励通知起30日内领取奖金。举报人到受理单位指定地点当面领取奖金的,举报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行放弃奖励。

  第十六条 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领取人须携带举报人授权委托书连同本人及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

  第十七条 匿名举报人本人或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需提供举报人代码(匿名举报时提供的密码),并简述线索内容。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奖金的,可以说明情况并提供银行帐号,由市扫黑办审核后汇至举报人指定帐户。

  第十八条 严禁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或虚报冒领奖金,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线索受理、办理单位将对举报材料严格保密,保障举报人的安全。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政法机关和纪检监察将及时查处,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