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浮梁县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恶势力案
景德镇在线讯(石巍、李金龙)3月13日上午,浮梁县人民法院在该院审判庭举行公开宣判会,对发生在浮梁县湘湖镇陶瓷大学内,以李某剑、李某平为首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快递行业的一恶势力案进行依法公开宣判。以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某剑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其余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当天的宣判会上,10名应邀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群众、媒体记者参加了旁听。
经审理查明,
2014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剑伙同李某平、邹某、舒某华通过电话方式要求湘湖申通快递点每个月向其交付一定的费用,申通快递的快递员没有理会李某剑并且拒绝交钱,次日,被告人李某剑、李某平、邹某、舒某华在陶瓷大学门口拦下申通快递车辆并殴打配送快递的负责人黄敬东,黄敬东被打后以交付现金的方式向李某剑和李某平每月交纳1500元,共计7500元。
2014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剑、李某平通过威胁的方式要求湘湖圆通快递点每个月向其交付一定的费用,圆通快递点在得知申通快递员工被打以后,以交付现金的方式向李某剑和李某平每个月缴纳现金1000元,共计6000元。同时,被告人李某剑、李某平同样以威胁的方式要求湘湖中通快递点每个月向其交付一定的费用,中通快递点因为营业额较小,便每个月向李某剑和李某平交付500元,共计人民币3000元。
2017年11月初,被告人李某剑伙同被告人王某平在未办理任何开采许可的情况下,以清理河道为由聘请挖机及货车在湘湖镇北安村溪田组非法开采河砂,并将开采的河砂堆放在北安村一空地内。经浮梁县测绘队检测,被采河沙共计5204.1立方米。经浮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采砂石价值人民币312246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剑、李某平纠集被告人邹某、舒某华,以暴力、威胁手段在湘湖镇快递行业内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违法犯罪活动,收取“保护费”,时间跨度达半年之久,为非作歹、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经济、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被告人李某剑、李某平、邹某、舒某华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6500元,四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剑、李某平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邹某、舒某华参与实施暴力、恐吓行为,对被告人李某剑、李某平实施敲诈勒索提供帮助,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剑伙同被告人王某平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5204.1立方米,价值人民币312246元,情节严重,二被告人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某剑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剑、李某平均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具有犯罪前科,酌情可予从重处罚。被告人邹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舒某华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其一贯表现、社区调查评估意见,可予宣告缓刑;被告人王某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予从轻处罚,结合其一贯表现、悔罪态度及社区调查评估意见,可予宣告缓刑。涉案敲诈勒索违法所得人民币16500元,依法予以追缴;涉案被扣押的沙石5204.1立方米,依法予以没收。
宣判后,五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