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在线讯(记者 徐悦)打折让利、购物返券、有奖销售、积分返利等各种促销手段层出不穷。但是,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欺诈行为也屡禁不止。
以前,消费者遇到这样的情况,赔偿原则是“退一赔一”,但新《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新《消法》对于消费者的赔偿从“退一赔一”变为“退一赔三”,而且还规定了保底金额为500元。
但是需注意,此赔偿原则仅针对经营者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即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而作为配套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则详细列举了经营者不得有21种属于欺诈的不法行为。
消费者在购物或接受服务时,遇到经营者存在欺诈的不法行为,可以要求“退一赔三”,而且还规定了保底金额为500元,即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按500元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