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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套房子(小产权房)卖给两个人

时间:2016年04月14日 信息来源:景德镇在线 点击: 加入收藏 】【 字体:

  景德镇在线讯(张涛)市民余先生最近一年都很闹心,其花费13万余元在市内买了一套房子,不曾想自己未住进新房子,反倒被另一户自称也是该房子房主的人住了进去,而且对方也有购房合同。
   花13.4万元买了套120平方米的小产权房

  2014年7月份,从乐平乡下来市区务工的余先生经一熟人介绍,花费134000元从一名辛姓男子手中购买了一套位于朝阳路火车东站附近凤凰山15排面积约120平方米的小产权房,并签订了名为“房屋集资合同”的买卖合同。当年同月月底,余先生的弟弟在看到兄长花比市价便宜不少的费用买了房子,也想从辛某手中购买一套房子,于是通过余先生牵线后以借款给辛某的形式向辛某提前支付了共30000元的部分购房款。

  “买房签合同的时候,我知道房子是辛某和一名曹姓男子合建的,当时我说要不要让姓曹的一起来签字,辛某说不需要。”余先生告诉记者,“因为买房的钱都是借的,另外租的房子还没有到期,我拿了钥匙后就简单装修了一下房子,人一直没有搬进去。”

  准备入住时发现存在一房两卖

  2015年过完元宵,余先生从乐平老家回到市里,一家人准备搬入购买的新房时,一开门见到的情形让余先生傻了眼———房子里面已经住了人。“住进房子的那户徐姓人家也有房屋买卖合同,不过他是从与辛某合伙建房的曹姓男子手里买的。”余先生说,“对方拿合同出来一看,比我早一个月签订。两个合伙的人各自把同一套房子卖给两家,这不是一房两卖搞欺诈嘛!”

  昨日下午,记者电话联系上与余先生买了同一套房子的徐先生。“2011年我就向姓曹的付了5万块钱,2014年把尾款全部付清了,付钱和签合同都比余先生要早。”徐先生称,“事情发生后,我才知道房子是由两人合伙建的,事先知道的话我也不敢买。”

  当初卖他房子的人联系不上了

  余先生发现情况后,随即找到辛某讨要说法。“房子我不想要了,我就想拿回购房款。当时找到他是答应得好好的,说换套房子或者退钱。”余先生说,“但是他人一走答应的就成了空话,曹姓合伙人则表示钱不是他收的他管不了。”

  2015年6月,余先生向市公安局经侦部门进行了反映。“我和另一位买房人徐先生、卖房的辛某与姓曹的都到了市经侦部门去协商解决这个事情,辛某当时又称十天之内肯定把钱还我,但这又成了一句空话。”余先生说,“一直到现在,辛某电话停机连人都找不到了。经侦的人说这是房屋共有人没有商量好导致出现两个买主的情况,立不了案,让我走法律程序。”

  合伙人称卖房者无卖房资格

  记者随后又联系上辛某的合伙人曹先生。据曹先生介绍,其实这栋房子的合伙人包括他和辛某一共有3人,但建设这栋房子的地方是由他出资向当地村委会购买的。“出售房子的收益3人分摊,但辛某和另一位合伙人都没有资格出售房子,房子的出售必须要经过我同意。”曹先生称,“我不知情,辛某把那套已经卖出去的房子又卖给了余先生,也没有收到辛某卖房子的房款。”

  为了找到辛某,当天记者与余先生一同来到小港嘴村辛某父母家,希望能从辛某父母口中打听到辛某的消息。然而辛某父母家大门紧闭,记者多次敲门均无人应答。租住在辛某父母家的一位租户告诉记者,辛某父母应该到菜地里干农活去了。

  律师:卖房者涉嫌诈骗 建议市民到法院起诉

  对于余先生遭遇的困境,江西景之元律师事务所的黄洪波律师表示,按照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合同法》《物权法》及国务院的有关政策性文件,余先生签订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属无效,辛某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要退还余先生13.4万元房款。“合伙人曹先生没有在合同上签字,倘若曹先生没有收到房款,不需要承担相应的退款责任。而对于余先生以借款形式借给辛某的3万元,属于债务纠纷,辛某也应一并退还给余先生。”黄律师称,虽然目前找不到辛某本人,但仍旧建议余先生到法院起诉,拿到胜诉后的债权文书,明确双方的债权关系。

(作者:张涛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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