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在线讯(记者 刘璨)查看合同具体条款是很多消费者的盲区,因此而产生的纠纷和维权较多。“我想要求对方退还我交付的定金。”近日,市民陈女士来到晚报“3·15”消费维权活动现场反映,称其2013年10月在伴山洋房楼盘认购了4间商铺,近700m2,预付定金200万元,总款为600余万元。陈女士称,该楼盘在预售期间并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至今办不了房产证,并且现房与期房规划不一致。
期房规划与现房出现差异:决定放弃认购
据了解,陈女士于2013年10月在伴山洋房认购4间商铺,当时售楼员要求陈女士每间店铺交付50万元的预付定金。“售楼员拿出认购书让我填写签字,我也没多想,就支付了200万元。”陈女士告诉记者,店铺是较早买的,办不了房产证这一点让她很担忧,决定放弃购买这4间店铺。“当时购买时是期房,而现房和最初的设计方案有出入,从未告知店门前会有11级台阶。”
“后来我发现在认购书中的约定里显示定金为2万元,当时售楼员说是50万元一间,合同里有密密麻麻的约定,我也没有细看,就按照售楼员说的交款了。”陈女士将其签订的其中一份认购书递给记者,记者发现,该认购书上显示,认购单元为26栋6单元,认购面积约为132.5㎡,认购总价为109.99万元,预付定金50万元。
而在认购书中的约定一栏,最后一项约定显示:本认购书经双方签章认可,并在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人民币两万元定金后生效。
记者与伴山洋房楼盘相关负责人联系,对方称在店铺销售时,预付定金一直是指五十万元,至于如何解决,该负责人称,将对陈女士所述情况进行核实,公司高层还需进行商议,暂不能答复。
法律规定:定金不能超过总额的20%
昨日,记者带着该认购书来到江西泰方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该所律师朱锡新称,“根据法律规定,定金金额不能超过全额的20%,显然该房地产商收取的定金金额是超出了的。”朱律师告诉记者,在认购时对方给予的图纸或其他途径显示的规划与现房有差异,如有相关证据证明,可向开发商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定金。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在还没有签订买卖合同前,可以与开发商协商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若未果,建议陈女士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诉讼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