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在线讯(记者 张涛)“刚买没多久的电动车被偷了电瓶,物业却不肯赔偿。”昨日上午,市民王女士致电晚报“3·15”维权热线反映称,电动车晚上停在物业的收费停车棚里被偷了电瓶,本以为可以找物业进行赔偿,但事情并非如她所愿。
据王女士介绍,她住在浙江路的大江房产,1月初为了上下班方便买了一辆电动车,每月向物业缴纳40元费用将车停在有人看管的停车棚里。因为电动车有一次好好地停在停车棚里出现了被人刮碰的事情,她找到当时值守的师傅要说法。一番协商后,当时值守的师傅答应免除她两个月的停车费用,而且物业负责停车的刘姓工作人员也口头同意了。
“3月5日半夜2点,停在车棚里充电的电动车的电瓶被偷走了,没用多久的新电瓶要600多块。”王女士说,“我找物业希望给点赔偿,但物业说我没交停车费不可能赔。”王女士表示,“我没交停车费,怎么还可以将电动车停在停车棚里。何况物业负责这块的人当初也同意了免除两个月的费用。”
当天上午,记者在浙江商城附近找到负责大江房产日常管理的诚讯物业公司。该公司负责停车的刘姓工作人员得知记者来意后,直接称他不知情王女士和车棚前任值守师傅私下达成的免除停车费的事情。该公司负责人金先生也表示,对于王女士所称的与前任值守师傅达成免除两个月停车费事宜,他和公司的管理层根本毫不知情且也没有同意此事,他们也是王女士找到公司要求赔偿时才知晓此事。
“那位看车棚师傅已经不干了,他们之间是单方面私下口头达成免收两月停车费,公司也没有收到停车费,现在出了事公司不可能进行赔偿,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金先生说道。
记者也就此向江西景之元律师事务所的黄洪波律师进行了咨询。黄律师表示,刮车和丢电瓶两个事件前后发生,致使事情复杂化。虽然王女士说得有理,但由于目前公司不承认王女士和值守师傅的口头协议,王女士也无法证明公司曾同意该口头协议,而按照合同法有关保管合同规定:无偿的保管合同,保管人有重大过失才承担电动车丢失责任。(来源:瓷都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