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中级法院召开诉讼制度改革发布会

2018-2-1 16:14:34本站原创 字体:

景德镇市中级法院召开诉讼制度改革发布会

市中院召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新闻发布会

景德镇市中级法院召开诉讼制度改革发布会

记者提问

  景德镇在线讯(记者:余静)1月5日上午,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新闻发布会。市中院相关领导通报了全市法院近两年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主要工作情况。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一项重大的司法改革举措,意义重大,任务艰巨。近年来,景德镇市两级法院凝心聚力、多措并举,充分发挥庭前会议功能、推进非法证据排除改革和建立健全证人出庭制度等,全面深入推进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取得了积极成效。

  据记者了解,自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工作开展以来,全市法院要求重大、疑难、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必须召开庭前会议,实现了刑事诉讼庭前会议常态化。严格执行“排非”实施细则,办理申请“排非”的一审案件55件,二审案件16件,启动排非程序31次,为“排非”申请人指定辩护12人次,要求侦查机关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67次,排除非法证据5件,有力防范了冤假错案。严格落实证人出庭制度规范,通知侦查人员、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出庭76次,有效确保了庭审中心地位。

  会上表示,下一步全市两级法院将进一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的总体部署,继续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不断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刑事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发布会公布了三起典型案例,并就大家关心的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举措、如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职能作用的发挥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答记者问

  1、请问景德镇法院有哪些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措施?

  答:为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杜绝冤假错案发生,景德镇法院主要采取了以下举措:一是出台《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的范围和认定标准,规范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逐步减少、妥善解决证据合法性争议。二是促进构建侦查人员出庭常态化机制。通过公检法联席会议平台,积极沟通,对侦查人员出庭问题达成共识,形成会议纪要,形成制度约束;对于有刑讯逼供嫌疑、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侦查人员必须出庭。三是高度重视同步录音录像等信息载体。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对于法律规定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公诉人没有提供讯问录音录像,或者讯问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2、请问景德镇法院针对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率较低这一问题采取了哪些具体举措?

  答:证人出庭作证,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但由于各种原因,证人出庭率低的问题依然存在。法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将提高证人、鉴定人出庭率作为改革的重要内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举措:一是明确证人、鉴定人作证义务。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强制证人到庭。二是明确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保障机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出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将采取不公开其真实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不暴露其外貌、真实声音等系列保护措施。同时对证人出庭作证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合理费用给予补助。三是明确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因证人没有出庭作证,导致其庭前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作为定案的根据。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作为定案的根据。

  3、刚刚听到发言人介绍说重大、疑难、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必须召开庭前会议,请问景德镇中院对庭前会议程序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庭前会议的相关规定较为原则,没有设置具体操作程序,也没有明确庭前会议效力等问题,导致实践中庭前会议适用率较低,未能充分发挥预期功能。为此,景德镇中院立足现有法律制定了《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前会议操作规范》,对庭前会议程序作出以下规定:

  一、明确庭前会议的基本要求。庭前会议不是所有案件审判活动的必经程序。为合理确定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操作规范》规定,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召开庭前会议。从立法定位看,庭前会议是庭审的准备程序,并非正式的庭审,并不解决定罪量刑等实体性问题。

  二、明确庭前会议的主要内容。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可能导致庭审中断、影响庭审顺利进行的程序性问题,都可以在庭前会议中解决。《操作规范》进一步规定,控辩双方对管辖、回避、出庭证人名单、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等事项提出申请或者异议,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庭前会议中对有关事项依法作出处理,确保庭审集中、持续审理。同时,人民法院可以在庭前会议中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听取控辩双方对在案证据的意见,并梳理存在争议的证据;可以听取控辩双方对与审判相关问题的意见,询问控辩双方是否提出申请或者异议,并归纳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被害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在庭前会议中进行调解。

  三、明确庭前会议对控辩双方的效力。《操作规范》规定,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就相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又在庭审中提出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对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赋予一定的约束力,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和改革要求,有助于实现法庭集中高效审理。

  4、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景德镇法院是如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职能作用的发挥?

  答:律师队伍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参与诉讼活动,有利于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公正司法。全市法院高度重视,并依法保障律师履职,强化辩护律师在法庭调查中的质证权、在庭审中的辩论权,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做到三个保证:一是保证观点说在法庭。确保辩护律师的庭审地位与公诉人平等,不压制辩护律师提出不同意见,尊重辩护律师的各种辩护意见,在公诉人当庭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证据以及观点、意见进行回避或压制时,要求公诉人正面回应、理性答辩。二是保证意见带入审议。要求承办法官在撰写审理报告时,必须将辩护律师当庭提出的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全面、客观、真实的在审理报告中进行阐述,调取新证据、重新鉴定的申请及理由亦必须如实在审理报告中进行阐述,对不同意申请的应充分说明理由。三是保证道理写进文书。要求对于辩护人提出的每一条辩护意见,都在判决中或以函件形式作出书面说明,庭前会议、庭审中当面答复的,记录在案。对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进行详细剖析,对于采纳辩护律师意见的,须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对于驳回辩护律师意见的,更应在裁判文书中将道理说清说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