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培养四种思维指导刑事司法——陈建平
培养四种思维 指导刑事司法
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陈建平
2017年5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指出,培养和训练科学思维方法和思维能力,养成历史思维、辩证思维、系统思维和创新思维的习惯,终身受用。我认为,这四种思维对于指导刑事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一、历史思维有助于转变刑事司法观念
历史思维,是以科学的方法观察历史、研究现实,是一种贯穿时空的对事物发展的理解能力,对时间和空间的强调是这一思维的重要特色。
各国的刑事司法观念都经历了或者正在经历着从有罪推定向无罪推定的转变。在转变过程中,许多人害怕无罪推定会放纵坏人。但是,从杜培武案、佘祥林案、张氏叔侄案等冤错案件的教训来看,选择“宁枉勿纵”还是“宁纵勿枉”?个中的道理并不复杂——如果我们容忍非法取证、罪疑从有,那么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下一个被滥权追诉的受害者。
二、辩证思维有助于理清刑事裁判思路
辩证思维是唯物辩证法在思维中的运用,是指以变化发展的视角认识事物的思维方式。在辩证思维中,事物可以在同一时间里“亦此亦彼”“亦真亦假”而无碍思维活动的正常进行。
在刑事司法中,我理解辩证思维就是要善于从控辩两造的角度进行换位思考——有罪与无罪、罪重与罪轻,要反复权衡、反复讨论,在讨论和争议中找到思路。
三、系统思维有助于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
系统思维是在确认事物普遍联系的基础上,具体揭示对象的系统存在、系统关系及其规律的观点和方法。系统思维包括整体性、结构性、层次性和开放性等四个基本属性。
在刑事司法中,系统性思维很重要,也经常被运用。在刑事审判中,按照什么顺序进行举证、质证和认证,这都需要我们正确掌握结构性和层次性的思维方法。开放性在刑事司法中的运用,我的理解是要坚持国法、天理、人情的结合,关注人民群众的内心感受。近年来,许多大要案审理取得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我们的反腐败工作从过去有的国家对我们质疑到现在赢得了世界普遍的认可,就是通过依法审判来实现的。
四、创新思维有助于推进刑事法治
创新思维是唯物辩证法批判性和革命性本质的体现,要求依据实践发展和科学进步转变思维方式、突破思维定势,在把握事物发展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实现变革和创新。
在刑事司法中,国家主导的非法证据排除、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都属于创新思维的积极成果。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也需要创新思维推进办案的法治化。例如,我们当下正在进行刑事判决书叙事说理改革的尝试,就是为了确保正义不仅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而且要确保人民群众看得懂。如此,才能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